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现金分红0.32元。
相关日期
差别化红利转移: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的会期和日期
本利润分配预案已于2022年5月18日经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行年份:2021年。
2.分配的对象:
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2,222,222,223股为基数,每股现金分红0.32元,共计711,111,111.36元。
三。相关日期
四。配送实施措施
1.实施措施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股息委托中国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在登记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资金结算系统,登记并派发给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在红利发放日到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而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暂保管,待指定交易办理完毕后发放
如派发红股或送股,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日收市后按在册股东股份数直接向股东入账。
2.自分布对象
浙江出版联合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出版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新华网文投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浙商容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华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南昌华章凯丰文化创业投资中心,杭州文化广电集团,杭州工商信托有限公司,杭州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广电集团持有的限售股的现金分红由公司直接支付。
3.扣税说明
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份,持有期限在1年以上的,个人持股不满一年(含一年)的,公司暂代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每股0.32元个人转让股份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缴纳的税款,由证券公司和其他份额托管人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除,支付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缴纳,本公司于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实际税负为:股东持股期限不足1个月(含1个月)的,股息收入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超过一个月至一年(含一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一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股份的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有关规定,统一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每股现金分红0.32元,税前扣除0.032元(0.332元)相关股东认为其股息,红利所得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在按规定取得股息,红利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对于通过沪港通持有无限售条件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分红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份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进行分配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本公司统一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每股现金分红0.288元对香港投资者为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自行或委托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收协定待遇,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后按已征税款与按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对持有公司限售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所得执行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对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通知》的规定征税,持有时间从解禁之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为20%,实际税率为10%税后实际每股现金分红0.288元
对于上述类别以外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现金股利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支付的现金股利为税前每股0.32元。
动词 (verb的缩写)相关咨询方法
公司股东可在工作日通过以下方式咨询本次利润分配实施的相关事宜。
部门:公司证券法律部
特此公告。
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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